乘坐网约车未系安全带,遭遇车祸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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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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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39
王先生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叫到网约车司机李师傅。但王先生上车后未系安全带。该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挖掘机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乘客王先生也不幸受伤。经住院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
王先生的损失是自担还是司机或网约车平台承担呢?
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王先生发布订单李师傅接受订单,表面上王先生是与李师傅建立运输合同,但实际合同相对方是涉案网约车平台,李师傅只是受平台指派接单,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师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由平台承担,李师傅在此次运输过程中,违反了安全及时运送的合同义务,并因此侵害了王先生的人身权益,故王先生有权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而其自身在事故发生前也未系安全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故其也需自担部分事故责任。
汽车在遭遇事故时,安全带起到固定和缓冲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交通事故对人体的伤害,甚至能够挽救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系安全带是法定的义务,乘客一上车就应当系好安全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加重自己的伤情,还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