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理流程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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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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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6: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公时间普遍遵循国家工作作息规定,通常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5:30。确保职工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严禁擅自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特殊状况或紧急任务下,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操作。
劳动仲裁流程大致如下:
1. 接收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争议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审查受理与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决定受理,将在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被诉人送达申诉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
3. 收取仲裁费。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未按规定缴费或未能减免缓缴的,将视为撤诉处理。
4. 接受答辩及反诉。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反诉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合并审理并收费,同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将告知理由。
5. 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将安排调解;开庭时将按程序进行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或裁决。
6. 结案。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如案情复杂可延长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后,将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将送达相关通知书;实收仲裁费将缴交至银行,并向当事人提供收费凭证,处理退款手续。
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 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在生产经营需要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每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特殊原因下每日工作时间可延长至三小时,但每月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了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需经省直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获得人事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