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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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42
为确保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以下严格规定:
第一条 旨在强化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均需遵照执行。
第二条 所谓爆炸危险场所,指的是因存在爆炸性混合物而需采取预防措施,可能引发爆炸的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爆炸危险场所,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危险场所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危险(如大量储存高度危险物质,一旦爆炸后果严重)、高度危险(危险性较大,一旦事故损失较大)、一般危险(危险性小,损失较小)。
例如,第六条 明确特别危险场所的特性,如大规模物质储存,特殊工艺,一旦爆炸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企业在划分危险等级时,第九条 考虑环境因素和历史事故记录,可能提高危险等级。
在技术安全方面,第十二条 强调采用低危险工艺,严格的工艺参数控制,以及设备的隔离和自动化。
生产设施需远离生活区和引爆源,第十三条 提供足够的泄压空间,安全通道以及防静电措施。
电力供应和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是关键,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和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方面,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防爆安全。
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如存在重大隐患将被第三十六条 责令整改,严重者将被停产整顿。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适用于所有相关机构和团体。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