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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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1 13:47
安徽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于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擅自建住宅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勒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新建房屋进行拆除,限定时间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对于本应有偿使用的土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批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上级政府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相关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权限等行为,其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的土地需收回,违者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并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也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违规减免土地费用的行为,上级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追缴,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查数据的行为,将由上一级政府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受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者在接到拆除决定后十五日内可上诉,逾期未执行的,将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非法批准占用、不履行处罚职责等行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