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3:1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0:23
为便利预算单位的用款,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关于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
代理银行在日常运营中需遵循:在营业时间内正常处理国库支付业务,15:30后办理的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会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在营业日15:30前处理的授权支付业务,需按银发〔2002〕216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支付和清算。
特殊情况中,15:30至停止对外营业时间内的符合规定的业务,如预算单位的现金提取、转账和汇兑等,若需垫付资金,将采用当日垫付、次日清算的方式。银行对此类业务会要求预算单位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并确认其准确性。
代理银行会在“其他应收款”下的“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核算垫付资金,垫付资金记借方,清算后记贷方。每季末20日,财政部将计算并支付代理银行的垫付资金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利率为准。
银行需定期整理《明细表》并逐级上报,总行审核后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在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核对信息后,将结果反馈给财政部,财政部会根据核实结果支付利息给银行。
违反垫付资金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利息退还、手续费处理,甚至取消代理资格。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与银行勾结将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处理。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