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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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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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17:5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分为售后公房和新建商品房两种类型。
售后公房的维修基金缴纳依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标准如下: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支付1.5%(多层)或1.5%(高层),售房人支付6%(多层)或12%(高层)。计算公式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乘以相应比例和面积。1994年至1999年按不同方案规定,2001年后统一为购房人每平方米18元,售房人支付的费用则按具体年份标准计算。
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则遵循《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发商和购房人需要按以下标准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商缴纳4%(配备电梯)和3%(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购房人分别缴纳3%(配备电梯)和2%(不配备电梯)。维修基金应单独设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转为由银行管理,用于后期大修、更新和改造。
缴款时限方面,开发商需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则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缴纳。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开发商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5日内完成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