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障与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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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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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6:21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省高院司法辖区下不同法院的裁判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上海市二中法院审理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案件中,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认为公司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本质上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对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上海二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会计账簿的有效组成部分,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且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查阅,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审法院对于张国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亦并无不当。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则是这样拒绝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的:
“公司法对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无规定,且公司章程亦未赋予股东该项权利,据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而在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则并没有见到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这样规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查阅公司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原始凭证。所以,为了明确查询原始凭证的依据,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明确的安排。
至于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时,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士辅助查阅,《公司法》更是没有规定,实践中是有公司股东专门针对这个事情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