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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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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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8:19
1. 医疗废物应根据其类别进行分类,并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进行盛装。
2. 在将医疗废物装入包装物或容器之前,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没有破损、泄漏或其他缺陷。
3.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药物性废物少量时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管理。
5. 化学性废物中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等批量废物应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6.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 拆封的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在产生地点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确保及时密封。
10. 一旦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不得取出。
11.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12.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13.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14.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1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16.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