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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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4: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两国在渔业合作中制定了过渡性安排。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共同渔区以北,自北纬20度开始,涉及两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现有渔业活动。
自协定生效日起,实施过渡性安排,要求缔约一方逐步减少在特定区域的渔业活动。具体步骤是逐年削减,过渡期为本协定生效后的四年。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受影响的渔业活动将逐步调整,以适应新的合作协议。
关于过渡性安排的水域范围和管理方式,双方将通过补充议定书的形式详细规定,此补充议定书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强调了其法律效力和执行细节的重要性。
过渡期结束后,双方将遵循平等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允许缔约另一方优先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开展渔业活动。这体现了两国在渔业合作上的长期承诺和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