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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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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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6:28
贵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其土地供应和建设费用上。第八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优先供应,并明确用地费用。
第九条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免收,如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拆迁管理费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负责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涉及融资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使用在建项目作为抵押贷款,用于住房建设,而购房者则需符合相关规定,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并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公积金参与购房和还贷。
第十二条强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的税费优惠政策,这进一步降低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