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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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7:24
不知是物质的充盈还是社会进步引致的观念变迁,婚外情在当今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令人听闻后耳目一新的话题,反而在大众之间成为屡屡发生以至习以为常的事情。而婚外情之中常常伴随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双方彼此之间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其动机千差万别,赠与物品自金钱、贵金属、奢侈品甚至不动产五花八门。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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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吴新玉律师解答: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吴新玉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吴新玉律师,男,执业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婚姻,刑事,民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