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龄津贴新标准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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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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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07:18
1. 教师的教龄津贴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具体来说,每增加一年教龄,津贴增加10元。
2. 教龄津贴的设立是为了激励中、小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幼儿教师能够长期投身于教育事业。
3. 对于那些从事教育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教师,每月可以获得3元的教龄津贴;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但不满20年的,每月7元;而对于那些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每月可以获得10元的教龄津贴。如果教师不再从事教育工作,那么从第二个月起,将停止发放教龄津贴。
4. 在制定教龄津贴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工资标准,如果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对于特殊劳动的补偿,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设立教龄津贴;如果工资标准不能全面反映某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那么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5. 劳动的特殊性也是确定教龄津贴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需要对这种特殊性及对员工的影响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6. 教龄津贴的发放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员工健康损害程度的补偿,因为有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
7. 津贴的支付形式包括实物和货币两种,一般情况下,与额外劳动补偿有关的津贴以货币形式支付,并构成辅助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身体健康补偿有关的津贴有的采取实物的形式,有的采取货币的形式,以货币的形式居多。
8. 津贴的支付周期通常是以出勤日累计,按月随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乎和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顷碧(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