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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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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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23:16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章中,规定了针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许可证、租借、转让或违规使用许可证等行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在100元至500元的罚款范围内处理,若造成污染则需清除。
对于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扩散污染环境或收集垃圾乱抛乱扔等情况,罚款额度提升至500元至2000元。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行为也会受到同样处罚。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就处置建筑垃圾或未经验收使用处置场等严重违规行为,罚款范围在2000元至1万元之间。
对于乱倾倒建筑垃圾或大面积污染道路的行为,罚款最高可达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至10万元。在查处过程中,如证据可能灭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对于屡教不改的行为,可能会暂停处置建筑垃圾或施工,直至采取强制封闭处置场的措施。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罚款款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执法人员需公正执法,滥用职权或舞弊者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责。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章中,规定了针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对于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许可证、租借、转让或违规使用许可证等行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在100元至500元的罚款范围内处理,若造成污染则需清除。对于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扩散污染环境或收集垃圾乱抛乱扔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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