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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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4:28
为确保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制定本准则作为编制与披露的基准。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必须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准确编制并公开年度报告,强调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保证,董事和高管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指出,本准则设定的是最低标准,公司需对所有可能对报表使用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允许采用引征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但需确保信息完整性和阅读便捷。
第五条强调,财务报告必须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需由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和相关联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样需接受审计。
第六条要求公司在年报中全文引用审计意见,不得擅自修改或删减原始财务资料,同时需在提交证监会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报告材料。
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专项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评估和改进建议。
第八条列举了年度报告的具体编撰要求,包括数字格式、外文版本的一致性、印刷标准以及封面和目录的制作要求。
第九条特别指出,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还需遵循其他额外规定,以满足更全面的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而制订,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该准则共五章、七十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