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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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50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十条及本特别规定。首要任务是按照指南和规定编写财务报表附注,未明确规定部分参照一般企业或商业银行的标准。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需分别注释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关键项目。
会计差错的修正和影响,以及所有可能对报表使用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规章有无明确规定,公司都应充分披露。对于报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显著的,需详细说明原因,如资产总额5%以上或利润总额10%以上且变动超过30%的项目。
附注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的期初、期末比较,以及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需披露初始成本和变动情况。财务报表附注内容广泛,涵盖公司概况、编制基础、会计政策、风险分析、重要项目说明、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详细项目。
公司需确保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清晰,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需按相关规定及业务明细进行披露。此外,还涉及营业税金、税费减免、子公司信息等财务细节的披露,确保报告全面、准确。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而制订,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该准则共五章、七十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