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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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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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22:25
为了强化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管理,确保施工规范和安全,长春市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施工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的拆除工程,特别是对违法、临时和村民自建房屋的拆除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本办法定义了相关术语,如建(构)筑物、拆除主体和拆除企业,分别指房屋等建筑物、承担拆除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如房地、国土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施工前,拆除主体需依法获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满足条件如工程准备、合同签订、技术文件齐全、安全措施到位等。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公布具备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公众查询。
在施工过程中,主体需保持与许可证内容一致,许可证应放置在施工现场,工程延期需申请。拆除危险建筑前需进行评估和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国有资产拆除需依法评估和招标选择企业。同时,监理企业被要求参与以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对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施工、转包、出租资质等,将受到严格的处罚。管理部门强调了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如封闭围挡、安全警示、安全生产培训等,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实施,适用于长春市区,县级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