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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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6:28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租赁管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第二十二条)。政府产权的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建管中心制定配租方案,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房源紧张时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优先租赁对象,包括60周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员的家庭。企事业单位产权的住房则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编制并报备后组织配租。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不允许出售,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无收益权和处分权。政府投资或回购的住房产权归政府,企事业单位出资的住房产权归企事业单位,由其自行管理相应租金和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停止作为租赁住房时,相关部门将不再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十四条)。租金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和房管部门共同决定,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政府管理,企事业单位出资的则由其自行管理相关费用(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为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续租(第二十七条)。享受租赁的家庭需定期复核其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登记退出,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于租赁条件的变化,廉租住房家庭之间的转换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条)。
承租人需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损坏须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配置的附属物归属产权人,退出时不予补偿。各地民政和房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租赁住房信息的准确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制定《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7月1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并政发〔2011〕2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建设管理、准入管理、租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