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9:4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1:08
为了强化抚顺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的正常进行,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一系列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防洪设施以及道路照明等,以及供水、供热和燃气供应等公用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公用局共同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的主要管理机构,区城建部门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街坊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的公用设施企业、事业单位也需在规定下负责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新建、改建或扩建市政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竣工后需提交验收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管理部门应遵循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的原则,确保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
在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根据新增设施的需求量向管理部门缴纳配套费用,由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配套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将有专门的规定,确保资金专用于设施建设和维修,严禁挪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使用市政设施,同时负有保护设施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对在设施维护和保护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