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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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9:35
近年来,各式毒品侵入到社会中,严重破坏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很多极端的吸毒者不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还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然而,一个人吸毒还是许多人一起吸毒,或者有人组织大家一起吸毒,在法律上的定罪是有很大区别的。
网友咨询:
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甲在明知乙借自己身份证是用来召集朋友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借给乙在宾馆开房间,甲、乙是否都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实际开房的和身份证登记者,到底谁是容留?甲用乙的身份证开房间准备招人吸食毒品,乙开始不知道,等乙进入房间后才知道有几个人一起在吸毒,但没反对,甲与乙是否均构成容留吸毒?
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罗鹏程律师解答:
你好,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故而,我个人认为,甲为乙提供身份证而”帮助“其吸毒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此罪,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的共犯。
乙虽然在客观上使得甲有了去宾馆场所进行吸毒的可能性(不论可能性有多大),都不能认为是乙直接为其提供了”场所“,如果认为借身份证的行为就能够满足提供场所的行为,无疑是类推解释。
但是,如果认为,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犯情形——乙明知甲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却为甲提供帮助——甲构成容留吸食毒品罪——乙构成帮助犯的共犯。
情况二:如果乙事前不知道,但是在甲行为的过程中知道此事,但却没有反对,个人认为:甲在和其他人吸毒的过程中,乙身份证登记的效力仍然在持续,乙在这个效力持续的过程中构成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依然可以当做”帮助犯“来处理——原因是他从未撤回帮助。
罗鹏程律师解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过本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本人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二十余年,自律师执业以来,秉承“热忱服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真诚服务,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