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和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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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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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11:47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劳务派遣工受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工辞职时,应将辞职书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因为辞职这种事要找你的派遣公司,因为跟派遣公司之间存在的才是真正的人事关系。
目前,用工单位采用大量劳务派遣工是合法的。但根据相关规定,明年3月后需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比例执行。
如果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裁员,应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工作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被工作单位裁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存在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当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派遣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的户口迁移问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解决,与用工单位无关。如果因用工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化,劳务人员应找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决。
用工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严重违纪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
用工单位不需要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务派遣是三方的用工方式,由劳务派遣公司、用工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