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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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8:17
按照我国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定金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转让。具体来说,定金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性:首先,定金具有随附性的特点,其存在和效力均紧密依存于合同,合同终止,定金亦随之消失。其次,定金兼具双重保障性质,即既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也就是说,若交款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其将失去已支付的定金;而若收款方未履行承诺,则需向付款方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对方无法履行约定时,您不仅可以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还享有追索双倍定金的权利。如若对方拒绝归还,您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是订金,则不具备上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