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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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4:4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章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四十三条,若向无相应许可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勒令回收种子,吊销相关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金额则在一千元至三万元之间。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其他几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超范围委托代销种子、代销者违规经营、专门经营包装种子者拆包销售、销售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种子等,这些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需赔偿损失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子被经营或推广,将被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金额在一万至五万元之间,并对使用者损失进行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行为,相关人员将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将受到处罚,严重者将被取消资格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同时,拒绝或阻碍种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种子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