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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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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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4:41
江苏省种子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一系列针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指出,未经批准采集或采伐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农业或林业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1-3倍,最高可达二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一千元至二万元。
第四十三条中,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其他省份的种子,将被责令停止并罚款,最高可达五万元,涉及种子和违法所得的没收。
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超越许可证范围、超出委托权限经营、拆包销售非拆包种子以及误导性标注种子适用区域,罚款金额同样为违法所得的1-3倍或一千元至二万元。
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非法种子或提供无许可证种子的行为将被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1-3倍或一千元至一万元。
第四十六条强调,伪造许可证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罚款并吊销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七条中,未按规定提供销售凭证或注明委托方的,罚款一百元至二千元。
第四十八条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需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罚。
第四十九条,藏匿封存种子的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货值的5-10倍。
第五十条列举了种子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违规核发许可证、参与种子经营、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