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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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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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9:17
为强化能源计量的监管,推动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制定以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能单位在进行能源计量活动和接受能源计量监督时,均需遵循此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能源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管,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强调了对新技术的支持,鼓励开发和应用高效、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的智能能源计量器具,以提升用能单位的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优化能源管理。
第五和第六条要求用能单位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器具符合规定,并按分类、分级、分项要求配备。
第七、第八条强调了对能源计量器具的严格管理,包括台账记录和准确使用的必要性,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第十条提到,用能单位必须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统计和节能目标制定的基础。
重点用能单位如第十二条所述,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接受能源计量培训,以优化其能源计量工作。
第十三条提到,允许用能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公正计量机构进行第三方公正计量,确保大宗能源贸易交接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列举了计量技术机构提供的能源计量服务,包括数据采集、器具校准、能源效率检测等,为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至第二十条则详细规定了用能单位的自我检查、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第二十三条规定,此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生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