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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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23:45
商业银行为确保不良贷款的准确认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检查制度,这是第五章的主要内容。首先,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分支机构需制定详细的监测与检查内控制度,上级行需定期对下级机构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进行全面或抽查式的检查,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在检查过程中,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合规性,防止虚报瞒报和越权行为。检查人员会关注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以及数据是否反映了实际的贷款状况,通过审计和评估来判断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详细列出了检查内容,包括贷款认定的程序是否正当,以及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一致性。根据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偏差,不良贷款的真实程度被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基本真实、不够真实和严重失真,以量化评估风险。
对于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和责任人,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情况将导致责任人被撤职。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离任审计的重要性,各级行长在离职前,上级行审计部门会对其在职期间的资产质量进行审计,以明确其职责。
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责任追溯机制,即使离任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的情况,上级行也会追究其责任,同时对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也负有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银行信贷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执行。
扩展资料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不良贷款的认定、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商业银行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