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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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06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公司欠债的时候,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但是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有些情况下也要承担还款责任。
网友咨询:
公司的债务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答:
公司欠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析:
股东所要承担的义务都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袁柏林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13910519168/18519519168,20年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执业期间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胜诉率高,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作为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袁柏林律师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精通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房地产策划销售、房屋建设、项目融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破产等房地产开发全流程工作,擅长解决房地产各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