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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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21: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日期自判决生效之时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生效前已进行羁押行为,则被羁押的每一天均可折合为刑期中的一天。所谓“取保候审”,系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应担保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实现短期自由活动并等待法院最终裁判的一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义词,故而在计算刑期时,“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会被纳入刑期范围内。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应将“取保候审”期间折算为刑期,否则在刑期计算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不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