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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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00
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所在单位的对外签约权,同时作为自然人也具有代表个人的对外签约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使得实践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行为易产生歧义。根据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认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欠款属于单位欠款还是个人欠款,应根据欠据内容,欠款用途和实际由谁履行等方面来综合确定。那么,法人个人欠款会冻结公司账户吗?
网友咨询:
我是公司法人,09年一场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另外一方,但是一直没有履行,10年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我想知道法院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彭广磊律师解答:
法人个人欠债,法院冻结公司账户的,公司可以依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彭广磊律师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属于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欠款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公司,所以依法不应冻结公司的账户。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彭广磊律师总结:
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是代表法人的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个人行为,则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而与法人无关。
法学本科毕业,2007年参加工作至今,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多年以来一直从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以及刑事辩护。担任多家公司和政府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