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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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06
尽管“专项资金”这个名词在我国较为普遍地使用,但迄今为止,对其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在当前的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也有各种名称,例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且在不同领域或不同行业又各有其不同的具体内涵。那么挪用专项资金怎么追究领导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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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怎么追究领导责任,是怎样的?
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董雅梅律师解答:
挪用专项资金有以下情形可以追究领导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2、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3、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董雅梅律师解析:
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发生此类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单位领导在基层组织中有绝对的权威,其领导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其次,财务人员由于直接管理、经手专项资金,具有“方便”的犯罪条件。
同时,由于长期习惯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不认为挪用是犯罪行为;或对于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心存侥幸心理;最后,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人间因徇私利或者私情。
双方结成一个利益联盟,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竭力掩盖真相、规避法律,实施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联合共同实施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权”和“用人权”联合,使得无人敢监督,故而这两类人成为犯罪的高发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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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类民商案件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