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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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6:1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裁决过程由第五十一章详细规定。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基于事实、法律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以多数仲裁员意见为准,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首席仲裁员决定。裁决书内容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理由和依据、结果、日期,以及当事人对裁决的起诉权和期限。仲裁员需亲自签名并盖上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于裁决书中的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补正。
第五十四章规定,仲裁庭应在接到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延长期限需书面通知当事人。裁决期限不包括程序中止、鉴定等特殊情况的时间。
裁决书送达至当事人和第三人是关键步骤。第五十五章说明,仲裁委员会应在裁决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直接送达时需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执行权利。如本人不在场,可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由法人代表等签收。若受送达拒绝接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若采用公告送达,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