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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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1:06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中,第十条规定进口商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详细的评估。这些机构需是具备GLP资格的微生物研究实验室,或是中国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
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样品检测机构需对进口菌剂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微生物学鉴定、安全性试验、评价、卫生学安全评价、生态安全评价以及生产或使用环境评价。报告需详细记录这些内容,并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告还须附带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以及检测和评价机构的资质信息,每份报告需提供三份。
在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机构需确保微生物菌剂样品的安全销毁,禁止留存或挪作他用。进口商需将所有样品提交给检测机构,机构会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的数量和规格,若发现不符,将不会出具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总的来说,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环保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环节的环境安全,严格执行标准程序,以保障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
扩展资料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4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办法》分总则、样品入境、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后续监管、罚则、附则8章36条,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