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1:08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后,司机如果故意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的很明确。交通肇事后,司机有及时救助伤者的义务,但司机逃逸并不是在故意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没有被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加重处罚,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网友咨询:
郭某夜里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叶某,将叶某碾轧于车下。郭某下车查看,并用千斤顶将车顶起,最终将叶某从车底拉出来,并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叶某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叶某趴在桥下坡处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但郭某的遗弃行为,延误了叶某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叶某死亡,故认定郭某已经构成犯罪。请问,郭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郭水平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后,郭某下车查看,将叶某从车底拉出来并丢弃在路边,最终驾车逃离现场。
郭某遗弃伤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履行先行行为而引起的救助义务,郭某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可以实现故意杀人罪。同时,郭某明知叶某可能死亡而且夜间不大可能获救的情况下,仍将叶某丢弃在路边,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郭水平律师解析: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1、行为人肇事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亦难免一死,行为人畏罪逃逸而被害人即刻死亡的,对行为人只认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即使其主观上对被害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因为即使行为人不逃逸对之及时救护,被害人也难免一死,从而否定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应适应133条第二个量刑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而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的态度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轻信能够避免,但是尚不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行为人应对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使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同时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即被害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对危险进程处于绝对的排他性支配关系中,受害人的生命完全依赖肇事者的保护,排除了他人进行救护的可能性,而行为人又不予救护,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或者将受害人弃置他处,间接的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处于基本的排他性支配控制关系中,上述两种情况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应数罪并罚。
4、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连续化。在此,行为人对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郭水平,男,重庆南川人,法学学士, 现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承诺:诚信、精业、高效、务实。郭水平律师一直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