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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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0:16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经常以村民自治为由,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设定诸如“外嫁女”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等条款。针对“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不能否定所有“外嫁女”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
网友咨询:
女儿嫁出去后,村里征地拆迁了,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权取得安置补偿费?
上海利歌(镇江)律师事务所周益军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1、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3、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
4、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导村民之间分配利益的标准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地位应予保障。
综上所述,“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者存在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等情形)+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安置补偿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周益军律师解析:
如果行政机关否定了“外嫁女”的村民资格,该相对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般来说,“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补偿问题纷繁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其能否按照村民待遇给予安置补偿需要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结合前述考量标准调查核实,如果行政机关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不明确,法院很难直接作出给付内容的判决,而往往判决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补偿安置以及如何补偿安置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对于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比较明确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
周益军律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学学士),三级律师,上海利歌(镇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支部书记。从业20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工作热情,尤其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公正无私的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