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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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15:4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的电信欺诈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在内的各类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案例中,倘若能证实被告确实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了上述所述的各种帮助,且情节严重,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被告便可能会被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因此,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可以被归类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