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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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4: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的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如下:
第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明确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旅客权益。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铁路旅客运输中,自旅客剪票进站至出站全程期间的人身伤亡及行李损失赔偿。
旅客定义包括持有效乘车凭证者,以及按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若经铁路企业同意,也可视为旅客。
第四条 遇不可抗力或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企业应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为: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800元。双方可书面协商提高赔偿限额。
第六条 赔偿金支付不影响旅客按照相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获得保险金。
对于外籍、华侨、港澳台旅客,赔偿金可兑换为相应货币,汇率以支付当天的国家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为准。
第八条 旅客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赔偿请求,铁路企业在接到请求后30日内答复。
如双方对赔偿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