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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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4:4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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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5时40分许,王鸿鹏饮酒后驾驶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在H10108号灯杆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丁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丁某、王鸿鹏及其车内乘车人孙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鸿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被害人丁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孙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认定,王鸿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7月14日,王鸿鹏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丁某对王鸿鹏表示谅解。
王鸿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解答:
王鸿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王鸿鹏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王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专职律师,毕业于长安大学,专门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各类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尤为擅长,执业以来办理了数十起各类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实现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