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2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1:00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命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即时解除合同,无需通知雇主,且雇主不能因此而降低待遇。
对于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自救或拒绝违章指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满期终止时,以合同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有如下情况,无需支付补偿:如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等。
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针对患病或工伤,有详细的规定。如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因工致残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劳动合同可能延续至法定退休或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义务清偿相关债务,归还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为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了更具体、更详尽的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