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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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7:38
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判断可以通过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犯罪的主体是否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等确定。一、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确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是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3、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偷越国(边)境罪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并且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