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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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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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20:17
浙江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有明确的法规指导。首先,规划分为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三种类型,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和集镇的规划期限为10至15年,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为5年。未规划的村镇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逾期将被上级政府督促限时完成,未规划或规划过期的项目将无法审批。
规划的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省技术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咨询和科学论证。村庄和集镇的总体规划需要乡(镇)人大审查,建设规划则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建制镇的规划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划批准后,乡(镇)政府会公布并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经相应程序并报批。
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政府承担,财政困难的地区可获得县级政府补助。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会监督规划编制,对问题及时纠正。这整个过程确保了浙江省村镇建设的有序进行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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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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