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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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3:55
不服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携带相关的资料到有权管辖的复议机关提出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唯一救济。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2.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3.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4.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可能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定要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就很难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益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拆迁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要注意相关证据和信息的保存和收集,避免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记录政府的一些违法行为,委托专业律师,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