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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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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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4:38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编号为2023年第43号,发布于2023年9月3日。这一政策为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了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优惠,允许企业将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这类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其具体名单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确定。
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规定。例如,企业需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且不得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根据加计抵减额的处理方式分为三种:若等于零,结转下期;大于零但小于加计抵减额,则抵减至零;大于加计抵减额,则全额抵减。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单独计算处理,以避免骗取政策或虚增抵减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会涉及“应交税费”、“银行存款”和“其他收益”等科目的借贷。具体操作中,如服务业纳税人需计算2019年6月的增值税,根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和简易计税项目,进行相应的借记和贷记操作,以确定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