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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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9:4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权利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决定。然而,具体应由哪一方主导关键决策仍需视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与法律流程的发展阶段而定。在案件尚属侦查期的阶段内,取保候审的权力通常更倾向于归属公安机关;当案件推进至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时,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亦有可能成为决定取保候审的主导者。在实践操作方面,实际上不仅这三大司法机构拥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限,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执行的实施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