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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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