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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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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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3:28
一、绝不该说的国家秘密,我们不说;
二、绝不该问的国家秘密,我们不问;
三、绝不该看的国家秘密,我们不看;
四、绝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我们不记录;
五、在私人交往中,我们不涉及国家秘密;
六、在公共场所,我们不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我们不用普码姿乎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我们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我们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未经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等。
如果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果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如果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3:27
一、绝不该说的国家秘密,我们不说;
二、绝不该问的国家秘密,我们不问;
三、绝不该看的国家秘密,我们不看;
四、绝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我们不记录;
五、在私人交往中,我们不涉及国家秘密;
六、在公共场所,我们不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我们不用普码姿乎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我们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我们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未经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等。
如果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果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如果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