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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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房东的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你们没有约定,他就可以不行使;你作为承租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也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不因为没有约定而丧失此权利。所以你可以要求房东以卖给别人的条件优先出卖给你,即使他要对别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是与你无关的。当然,即使你没有购买这套房子,无论是现在的房东还是以后的买受人,在租赁期限内也是没有权利要求你迁出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基于租赁合同的效力,你在2010年6月之前都是有权利使用该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