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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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1:03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倘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其实并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条件,抑或是判决已然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相应适宜的处理举措。若案件在调查审理期间,发现原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责依法不应成立,便必须予以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经遭到了逮捕,那么就应当立刻对其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也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