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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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2:32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并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本文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等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对于这类土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是基本原则。
针对不同改革形式,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多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出让、租赁,国家也可能以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保留划拨。其中,国有土地租赁是指企业与政府签订合同,支付租金,并可转让土地租赁合同,但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家控股公司可经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他们需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土地资产情况。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在特定情况下,如国有企业兼并或出售,需采取出让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处置土地使用权需满足权属合法、已登记等条件,并按程序拟订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用途的改变需依法审批并补交费用。
未遵循规定或擅自处置土地将受到处罚,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将进行查处。对于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划拨土地,也需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置。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地方办法与此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