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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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1:48
有一定比例的产权,房产证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搬迁农户的住房产权依法依规进行权属登记,搬迁对象住满10年后可自愿进行交易,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安置房在权属登记时,应注明个人和政府拥有的产权比例,房屋出售所得应当按产权比例分配。
原有迁出村的旧房必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如宅基地本;如果没有宅基地本证明房屋隶属关系,则由村委会,村民代表、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的审议小组,出具相应证明。
搬迁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搬迁、宅基地交回、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后方可享受补助、奖励资金,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直接转入搬迁户账户。
扩展资料:
搬迁资金使用及发放要求
1、严格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搬迁资金筹措方案,对于分散安置搬迁人口补助后的剩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建设任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扶持。
2、根据建新房拆旧房的实际情况,搬迁户提出申请,乡(镇)组织住房验收,核实相关材料,报县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拨款手续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3、对于投亲靠友和自购房屋的搬迁户,搬迁户需提供亲友住房证明及同意长期居住证明,或自购房屋的证明材料,经乡(镇)实地查看审核批准后,报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