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流程是怎样的?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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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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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17:3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过程。
第二十一条,主任会议有权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专门委员会,可提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审议流程,或先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研究,形成报告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五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同样可提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审议程序,可能先由相关机构研究或审议,再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若主任会议决定不审议,相关机构需向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解释原因。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拟定议案草案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工作机构处理,审议后形成综合报告,供下次大会参考。
对于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法规案需先提交常务委员会,其他议案则在大会期间处理。
审议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强调遵循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进行。
审议撤销决议等议案时,第二十八条明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须通知相关机关,负责人可出席陈述意见。
审议过程注重严谨,第二十九条提及议案如有重大问题或分歧,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或举行专门会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再决定是否提交表决或终止审议。
最后,第三十条指出,在表决前提案人如需撤回议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并报告,审议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