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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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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09:12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旨在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以下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处理,严重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或处分。
2. 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根据不同情节,可能的处理措施包括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指标、取消新增资金或调整投入规模,甚至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
3. 未按规定调整项目计划、资金落实不及时、挤占挪用资金、滞留资金、未能按时归还资金等违规行为,都有相应的扣减资金指标或暂停资金安排的处罚。
4. 通过违规行为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标准或虚假会计核算的,也将受到资金扣减或取消新增资金的处理。监管不力导致的违规,将对相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 对于违规行为的纠正,可以从轻处理;未按期整改的,将加重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影响上级财政资金指标,情节严重时还将影响省一级的中央财政资金。
6.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真实信息,否则违规行为将加重处理。处理结果会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并通报。
此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暂行办法废止。新疆、黑龙江、广东农垦及未设在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也适用此处理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于2011年3月17日由财政部以财发〔2011〕7号印发。该《办法》共25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